索引号 | 000014349/2021-1408359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黔东南州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1-05-10 |
文号 | 黔东南安〔2021〕10号 | 是否有效 | 是 |
信息名称 | 州安委会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及治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安〔2021〕10号) |
州安委会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及治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安委会,州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黔东南州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及治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于2021年4月30日经州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和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1年5月8日
黔东南州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及治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治理延期、核销和责任追究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治理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执行。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存在异议或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没有具体规定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估认定。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线索来源包括:
(一)生产经营单位自查上报;
(二)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
(三)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监管部门督查检查发现。
(四)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
第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及治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实行排查、上报、挂牌、治理、验收、核销“闭环式”管理。
第六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防范及治理的责任主体;对于危害公共安全且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重大事故隐患,由隐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并确保治理到位。
第二章 挂牌督办程序
第七条 经州人民政府授权,州安委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州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及治理工作,州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对全州范围内以下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省安委会)、省应急厅(省安委会办公室)明确要求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已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或州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但未按要求完成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八条 州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并对以下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一)上级主管部门和州安委会办公室明确要求由州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本行业(领域)跨县(市)行政区域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已由县级部门挂牌督办,但仍未按要求完成治理,州级认为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其他需要州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和相关治理工作。
第十条 州、县两级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应下达挂牌督办文件。挂牌督办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包括隐患名称、具体位置、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
(二)督办具体事项和办理期限;
(三)挂牌督办解除的方式、程序及跟踪督办联系人等。
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限期由挂牌督办单位视情况在挂牌督办文件中明确,挂牌督办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治理期限届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解除挂牌督办。规定期限内确实无法完成治理的,应在治理期限届满10个工作日前向挂牌督办单位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及治理工作台账,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州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州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由州安委会及州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及治理工作台账,并及时汇总掌握全州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及治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被督办单位为地方政府或行业监管部门的,被督办单位应在收到挂牌督办文件后,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办理下列事项:
(一)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下达限期整改指令、现场处置措施或强制措施等执法文书;
(二)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强化重大事故隐患现场管控并建立健全与地方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提高事故隐患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四)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及挂牌督办核销有关工作,并强化后续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被督办单位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被督办单位应在收到挂牌督办文件后,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报督办单位备案。同时,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度,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期间,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事故防控措施,确保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责任单位和人员;
(二)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三)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四)治理经费和应急物资保障;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现场安全管控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十六条 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期间,被督办单位应当加强与督办单位的沟通衔接,及时汇报督办事项进展情况,并在督办期限内书面向督办单位报告重大隐患治理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在督办期限内完成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单位在收到治理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力量对该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验收,经确认完成治理的,解除挂牌督办,核销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公告制度,并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和治理销号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州安委会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及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绩效目标考核范畴。对工作不力、治理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较差的,由州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发函提醒、专项督导,并在年度安全生产绩效目标考核时予以扣分。
第二十条被督办单位为地方政府或行业监管部门的,若被督办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及治理工作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被督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一)未指导督促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或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监督不力的。
(二)对拒不整改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实施停产停业整顿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无望或者实施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采取关闭取缔措施的。
(四)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实行挂牌督办的。
对存在上述行为的被督办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予以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提醒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警示约谈;情节严重的,提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或者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督办单位为生产经营单位的,根据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落实情况,依法追究被督办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关法律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不到位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合格或者拒不整改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或者未经行业监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由行业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及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生产经营单位被实施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等整顿措施后,仍然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责任的,由行业监管部门依法提请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关闭取缔。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未落实工作职责,导致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未得到治理的,对国有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实施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等整顿措施后拒不执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或者结果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