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打击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督促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扎实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通过典型案例推动行政执法工作,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防范遏制事故发生,现将全州一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台江县某砂石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关键词:掏采、重大事故隐患、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4年6月5日,台江县应急局对台江县某砂石场检查时,发现该矿山在半山腰“掏采”,原设计的上山公路被破坏无法通车,矿山存在未按设计方案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情况,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条第三项列明的重大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台江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该矿山企业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案例2:黎平县某建筑用灰岩矿未按照《开采方案设计》进行作业、呈“一面墙”状态案
关键词:坡底开采作业、重大事故隐患、一面墙。
基本案情:2024年5月16日,黎平县应急局对某建筑用灰岩矿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矿山未按照《开采方案设计》进行作业,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矿山作业面在坡底开采作业,呈“一面墙”状态,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该矿山企业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黎平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该矿山企业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
案例3:从江县某采石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关键词:工作帮坡角、重大事故隐患、一案双罚
基本案情:2024年6月5日,从江县应急局对某采石场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矿山存在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最终边坡高度超过设计高度(矿山西南侧+350m台阶帮坡角局部大于设计要求的70°)问题,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该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梁某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从江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该矿山企业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梁某作出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天柱县某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违法案
关键词:电焊作业、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无证上岗
基本案情:2024年6月3日,天柱县应急局接到群众举报,天柱县某重晶石地下矿山在动火作业中电焊工无证作业,随即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经调查核实该矿山企业2024年5月份的动火作业中有1名电焊作业人员未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资格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天柱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该矿山企业作出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