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1时28分,从江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四组潘某往住宅发生火灾。后经清理调查,火灾造成两栋木质结构房屋烧毁,过火面积200平方米,受灾2户11人(含外出务工潘某龙1人),造成5人死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211280元。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损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1月1日,州应急局牵头,州公安局、州市监局、州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人员组成从江县“1˙0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火灾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救援、人员伤亡、房屋损失、善后处置等情况,认定了火灾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一)火灾发生时间:通过对初期发现火灾现场群众的询问笔录了解,最初发现火灾时间为2020年1月1日1时26分许。经法医对尸体进行现场检验,除2具尸体严重烧毁不具备法医鉴定条件外,其余3名死者均为火灾中吸入烟气引起呼吸困难导致窒息死亡,且尸体随房屋垮塌掉落部位无明显逃生的活动痕迹,判断5名死者在遇明火灼烧前已吸入大量烟气失去逃生能力,综合推算火灾时间为前日23时50分许。
(二)火灾发生地点: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四组。
(三)发生火灾村寨基本情况: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位于县城西北部,距县城及镇政府所在地33公里,区域总面积12.05平方公里,海拔500米。全村辖5个自然寨(上歹大寨、上歹归单寨、上歹乌列寨、上歹新寨和上歹小融新寨),现有215户1255人。上歹村木质结构房屋占全村百分之百。
上歹村组建有志愿消防队20人,建有单个容积30立方米的消防池4个,配有消防机动泵4台,消防水带10盘,水枪3支,破拆斧4把,消防机动链锯2把。
(四)起火户情况:火灾现场位于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四组潘某往住宅,火灾造成两栋木质结构房屋被烧毁。起火房屋为潘某往住宅,房屋坐北朝南,东侧为潘某占木质结构住宅,南侧为潘某往木质结构住宅,西侧为潘某甩木质结构住宅,北侧为潘某甩木质结构住宅。潘某往住宅为木质结构房屋,一层为吊脚的打米机房;二层分为堂屋、厨房、潘某干睡房三部分,西南角为厨房,西北角为潘某干睡房(发生火灾时住有潘某干),东部有1部通往三楼的楼梯,其余部分为堂屋;三层由走廊及卧室分隔为四部分,北面走廊,南面由西向东分别为潘某龙夫妻及两个小孩卧室(潘某龙在福建打工,发生火灾时住有潘某龙妻子潘某你,潘某龙大女儿潘某棉和小女儿潘某棉),潘某华卧室(发生火灾时潘某华住校)和潘某克卧室(发生火灾时住有潘某克)。
(五)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火灾受灾2户11人,造成5人死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211280元。死亡人员信息为:
潘某干,男,79岁。
潘某克,女,87岁。
潘某你,女,26岁。
潘某棉,女,7岁。
潘某棉,女,3岁。
二、火灾发生经过、灭火救援、信息报告、善后处置等情况
2020年1月1日1时28分,从江县消防救援大队接警室接到报警,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四组发生火灾,大队立即调集4车15名指战员赶往现场扑救,于2时47分赶到现场时,火势已被丙妹镇政府工作人员和当地村民控制,大队人员立即进行余火清理,3时50分彻底将余火扑灭,5时47分火场清理全部结束。
火灾发生后,州委常委、从江县委书记张定超,县委副书记、县长周哲云等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成立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组建综合协调、现场处置、医疗救治、善后处置、事故调查、舆情管控、灾后重建七个专项工作组,负责治安维护、物资发放、灾后安置等各项工作。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迅速作出批示,副州长胡国珍和州应急、民政、消防的主要领导及时赶到现场指导后续相关工作。一是州应急局牵头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到现场指导,事故前期调查工作已基本完成。二是5名死者遗体当日已按当地习俗处理完毕,家属情绪稳定。三是落实相关救助和过渡安置工作,灾后重建工作按异地移民搬迁政策安排。四是县公安局等部门实时开展情报信息收集研判,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五是事故现场勘察和相关问询取证已结束,相关物证送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检测完毕。
三、火灾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消防救援部门和调查组外围走访、现场勘验和相关物证检测鉴定分析,可以排除雷击、自燃物资自燃、小孩玩火、吸烟等遗留火种、飞火以及人为纵火引发火灾的可能性。火灾起火原因认定:潘某往住宅二层堂屋中部西北侧天花板处敷设的电气线路发生故障,引燃木质天花板等周围可燃物,继而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1、从江县人民政府对农村消防工作重视不够,贯彻《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及《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制追究的通知》力度不大,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2、丙妹镇人民政府落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及《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制追究的通知》不到位,执行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制“七个必须”不力;
3、上歹村落实《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制追究的通知》要求的“八个必须”不坚决,排查隐患不彻底,对重点人员监管不到位;
4、从江县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特别是宣传用火、防火、灭火和疏散逃生知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深不细不实,受灾户电气线路私拉乱接现象严重。
四、火灾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1˙01”火灾是一起农村火灾事故,火灾等级为较大火灾事故。
五、对火灾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1.陈彧,中共党员,原从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和农村消防等工作。对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1˙01”较大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及《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肃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的通知》有关规定,2020年1月5日中共黔东南州委已免去陈彧同志中共从江县委常委、委员职务。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五十条“(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的规定,建议责令其向州委、州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潘某昌,中共党员,原从江县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履行农村消防综合监管工作职责不到位,对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1˙01”较大火灾事故负有综合监管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及《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肃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的通知》有关规定,2020年1月4日中共从江县委已免去潘某昌从江县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成员职务,并同意提名免去其从江县应急管理局局长职务。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
3.王光俊,中共党员,原从江县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消防监督等工作。履行农村消防综合监管工作职责不到位,对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1˙01”较大火灾事故负有综合监管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及《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肃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的通知》有关规定,2020年1月4日中共从江县委已免去王光俊从江县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职务,并同意提名免去其从江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职务。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
4.杨清华,中共党员,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负责消防安全等工作。对农村电气产品的隐患排查和监督管理不到位。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
5.石某志,中共党员,从江县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和农村消防等工作。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1˙01”较大火灾事故发生时,消防水池无水,石开志对分管的农村消防用水保障不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予警告或则严重警告处分......”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6.蒲某廷,中共党员,从江供电局副局长,分管供电安全生产工作。未督促落实对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1˙01”较大火灾事故受灾户电气线路检查、检测及隐患整改,未全面履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九)项工作职责,督促用电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按照管理权限,建议由凯里供电局依据党纪党规实施诫勉谈话,并报州安委办备案。
7.陈某,中共党员,从江县县委办督查专员,任丙妹镇上歹村脱贫攻坚指挥所所长。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
8.梁某敏,中共党员,从江县县委办正科级干部,上歹村驻村第一书记。履行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不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9.李某,中共党员,原从江县丙妹镇党委第一书记。对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1˙01”较大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及《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肃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的通知》有关规定,2020年1月4日中共从江县委决定免去其从江县丙妹镇党委第一书记、委员职务。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
10.吴某宏,中共党员,原从江县丙妹镇党委书记。对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1˙01”较大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及《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肃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的通知》有关规定,2020年1月4日中共从江县委决定免去其从江县丙妹镇党委书记、委员职务。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
11.丁某安,中共党员,原从江县丙妹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对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1˙01”较大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及《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肃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的通知》有关规定,2020年1月4日中共从江县委决定免去丁帮安从江县丙妹镇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并同意提名免去其从江县丙妹镇人民政府镇长职务。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
12.项某,中共党员,原从江县丙妹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农村消防等工作。对分管的农村消防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1˙01”较大火灾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及《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肃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的通知》有关规定,2020年1月4日中共从江县委决定免去项彬从江县丙妹镇党委委员职务,并同意提名免去其从江县丙妹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职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3.李某,中共党员,从江县公安局丙妹派出所所长。履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农村消防工作职责不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徐某,从江供电局丙妹供电所所长。未落实对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1˙01”较大火灾事故受灾户电气线路检查、检测及隐患整改,未全面履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九)项工作职责,督促用电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按照管理权限,建议由凯里供电局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警告处分,并报州安委办备案。
15.陈某,中共党员,从江县丙妹镇政府规划建设和环保办主任,丙妹镇上歹村驻村干部(包村干部)。履行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不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6.杨某,从江县林业局工作人员,驻丙妹镇上歹村第二网格网格员。履行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不力。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第(九)项“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7.石某辉,中共党员,原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党支部书记。履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不力。中共从江县丙妹镇委员会已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及《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肃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的通知》有关规定,决定免去其上歹村党支部委员、支部书记职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18.张某福,原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村主任。履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中规定的职责不力。鉴于中共从江县丙妹镇委员会已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及《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肃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的通知》有关规定,已免去其上歹村村主任职务。建议不再问责处分。
19.潘某龙(受灾户):对老人、小孩监护不力,失去亲人,建议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20.杨某康,中共党员,原从江县消防救援大队代理大队长。履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农村消防工作职责不力,对“1˙01”较大火灾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黔东南州消防救援支队对杨林康同志实施处分,并报州安委办备案。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责成对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1˙01”较大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从江县丙妹镇党委向从江县委作出书面检查。
2.建议责成对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1˙01”较大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从江县丙妹镇政府向从江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建议责成对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1˙01”较大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从江县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整改措施及有关工作建议
(一)落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从江县要深刻吸取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1˙01”较大火灾事故教训,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全面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将消防安全纳入重点工作同步安排、推进,特别是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级各部门及岗位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督促落地见效,打通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二)深化“查电防火”专项行动,抓好重点整治。从江县要认真开展农村消防查电防火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消除一批假冒伪劣电气产品和农村使用不合格接线板和开关插座等的消防安全隐患,纵深推进农村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排除“双排”行动,确保农村消防查电防火专项整治行动、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取得显著实效。
(三)进一步完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建设。要建立健全以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专职消防队为补充、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为基础的多种形式消防力量体系。指导督促各类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保障消防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确保人员装备在岗在位,消防水池水量充足,消防机泵正常使用,消防管网维护完好,确保实现打早、打小、打初期,坚决防范“火烧连营”和“小火亡人”等农村火灾事故再次发生。
(四)要抓好农村消防安全宣传,营造“全民消防”浓厚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台和其他媒体广泛宣传农村消防安全知识,着力提高人民群众用电、用气、用火安全意识,要特别关注对“老、弱、病、残、幼”等重点人群在火灾事故中疏散自救能力的宣传和培训,提高防火安全意识和扑灭初期火灾的能力。
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1˙0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0年2月15日